豫司职改〔201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省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单位:
2012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10月下旬进行,为了做好今年的律师、公
证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的内容
(一)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评审材料一人一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
(二)个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
(三)《河南省 年度 系列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1份,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事先经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审核,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事先经相关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并开据委托评审函。
(四)《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在“
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中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评审表》要求使用B4纸,骑缝装订。
(五)经单位核实后填写的个人评审简表(一式35份)。《评审简表》要求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
软件及各种表格资料可到河南职称网(www.hnrs.gov.cn--“河南职称”)下载。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须报送用“河南省职称工
作信息系统”录入的与纸质《评审简表》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并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按规定程序同纸质材
料一并逐级上报。
(六)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在审核完报送材料后即退回。
(七)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八)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在有效期内
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学历的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未
经认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带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
人事档案。
(九)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国有单位
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十一)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论(译)著和在正式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的论文原件(宣读论文
须提交宣读证书,论(译)著作须附20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十二)申报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代表性案件5件以上并附完整的案卷,每个案
卷要写出案情简介、辩护或代理意见和办案经过。
申报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代表性案件3件以上并附完整的案卷,每个案卷要写出
案情简介、辩护或代理意见和办案经过。
(十三)申报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有较高水平的证例5件以上,每个证例要写
出办证经过,并提交完整的公证案卷。
申报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经办的有较高水平的证例3件以上,每个证例要写出办证经
过,并提交完整的公证案卷。
(十四)申报参评人员的个人业务自传一式3份,参加答辩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
(十五)本文件未尽事宜,按河南省职改办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接收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接收材料的时间为2012年9月10—9月30日。材料报送至省司法厅政治部1007房间。
联系电话:0371—65909601。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评审材料,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二)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填写的有关表格(《评审表》、《评审简表》)的内容应与提交的
原件准确一致。
(三)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均应经公开展示后加盖单位印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证明展示情况和材料的真
实性。
(四)答辩人答辩时须携带本人正式居民身份证和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