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2012年11月,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12]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方便律师事务所尽快完成备案,及时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经司法部商工商总局同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办法》生效前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备案工作。为确保我省集中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和范围
根据商标局的规定,办理备案是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能被商标局受理并在其业务管理平台上运作的必要条件,并非针对律师事务所设置的业务许可。因此,依据《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拟从事第五条第一款列举的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的,都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二、备案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请各律师协会在2012年12月24日前组织本地律师事务所统一进行,具体负责集中备案的通知部署,收集审查备案材料,并按要求汇总、填制《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信息汇总表》(附件2),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加盖律师协会公章的信息汇总表(纸制版和电子版)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一并报送省律协秘书处。
三、有关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在集中备案期间,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下发的文书样式(附件1),将备案材料提交各律师协会。
(二)各律师协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确保律师事务所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未参加此次集中备案或集中备案后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办法》生效实施后,拟从事《办法》规定的相关商标代理业务的,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自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备案。
(四)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相关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本地律师事务所按要求做好集中备案工作。要做好《办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集中备案的同时,做好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联 系 人:李可可
联系方式:0371-65900672
电子邮箱:hnlx606@163.com
河南省律师协会
2012年12月5日